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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讓駕考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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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162號
修訂后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已經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趙克志
2021年12月17日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機動車駕駛證申請
第一節(jié)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節(jié)申請
第三章 機動車駕駛人考試
第一節(jié)考試內容和合格標準
第二節(jié)考試要求
第三節(jié)考試監(jiān)督管理
第四章 發(fā)證、換證、補證
第五章 機動車駕駛人管理
第一節(jié)審驗
第二節(jié)監(jiān)督管理
第三節(jié)校車駕駛人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機動車駕駛證業(yè)務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jiān)督。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設區(qū)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負責辦理本行政區(qū)域內機動車駕駛證業(yè)務。
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可以辦理本行政區(qū)域內除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場地駕駛技能、道路駕駛技能考試以外的其他機動車駕駛證業(yè)務。具體業(yè)務范圍和辦理條件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第三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yè)務,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yè)務,應當依法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對符合條件的,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程序和期限辦理機動車駕駛證。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書面或者電子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或者電子告知理由。
車輛管理所應當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的有關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的事項、條件、依據、程序、期限以及收費標準、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表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省級、設區(qū)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互聯(lián)網上發(fā)布信息,便于群眾查閱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的有關規(guī)定,查詢駕駛證使用狀態(tài)、交通違法及記分等情況,下載、使用有關表格。
第四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yè)務時,應當按照減環(huán)節(jié)、減材料、減時限的要求,積極推行一次辦結、限時辦結等制度,為申請人提供規(guī)范、便利、高效的服務。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推進與有關部門信息互聯(lián)互通,對實現信息共享、網上核查的,申請人免予提交相關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就近辦理、便捷辦理的原則,推進在駕駛人考場、政務服務大廳等地設置服務站點,方便申請人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yè)務,并在辦公場所和互聯(lián)網公示轄區(qū)內的業(yè)務辦理網點、地址、聯(lián)系電話、辦公時間和業(yè)務范圍。
第五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全國統(tǒng)一的計算機管理系統(tǒng)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yè)務、核發(fā)機動車駕駛證。
計算機管理系統(tǒng)的數據庫標準和軟件全國統(tǒng)一,能夠完整、準確地記錄和存儲機動車駕駛證業(yè)務辦理、駕駛人考試等全過程和經辦人員信息,并能夠實時將有關信息傳送到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tǒng)。
第六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互聯(lián)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受理申請人網上提交的申請,驗證申請人身份,按規(guī)定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yè)務。
互聯(lián)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信息管理系統(tǒng)數據庫標準和軟件全國統(tǒng)一。
第七條? 申請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yè)務的,應當如實向車輛管理所提交規(guī)定的材料,如實申告規(guī)定的事項,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機動車駕駛證業(yè)務監(jiān)督制度,加強對駕駛人考試、駕駛證核發(fā)和使用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九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yè)務時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認可、使用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證照。
第二章? 機動車駕駛證申請
第一節(jié) 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準予駕駛的車型順序依次分為: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型牽引掛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附件1)。
第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證記載和簽注以下內容:
(一)機動車駕駛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住址、身份證明號碼(機動車駕駛證號碼)、照片;
(二)車輛管理所簽注內容:初次領證日期、準駕車型代號、有效期限、核發(fā)機關印章、檔案編號、準予駕駛機動車聽力輔助條件。
第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分為六年、十年和長期。
第二節(jié) 申? 請
第十四條?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年齡條件:
1. 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
2. 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或者輪式專用機械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3. 申請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輕型牽引掛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20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4. 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的,在22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5. 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yè)教育的學生,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的,在19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二)身體條件:
1. 身高: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5厘米以上。申請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0厘米以上;
2. 視力: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申請其他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單眼視力障礙,優(yōu)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且水平視野達到150度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3. 辨色力:無紅綠色盲;
4. 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有聽力障礙但佩戴助聽設備能夠達到以上條件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5. 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但手指末節(jié)殘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雙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6. 下肢:雙下肢健全且運動功能正常,不等長度不得大于5厘米。單獨左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但右下肢正常的,可以申請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7. 軀干、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8. 右下肢、雙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但能夠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項第5目規(guī)定的,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兩指健全,上肢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項第6目規(guī)定的,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9. 年齡在70周歲以上能夠通過記憶力、判斷力、反應力等能力測試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一)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tǒng)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二)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以及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
(四)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五)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五年的;
(六)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七)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超員、超速、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構成犯罪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五年的;
(八)因本款第四項以外的其他違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九)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十)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十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發(fā)生負同等以上責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未滿十年的;
(十二)三年內有代替他人參加機動車駕駛人考試行為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有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八項行為之一的,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六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可以申請增加的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輕型牽引掛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
第十七條? 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申請增加輕型牽引掛車、中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申請增加輕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
(二)申請增加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請前最近連續(xù)二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申請增加重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或者取得駕駛大型客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請前最近連續(xù)二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申請增加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準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已取得駕駛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駕駛重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請前最近連續(xù)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正在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yè)教育的學生,已在校取得駕駛小型汽車準駕車型資格,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可以申請增加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
(一)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的;
(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三)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四)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行為的,或者有執(zhí)行社區(qū)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qū)康復措施記錄的;
(五)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超員、超速、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構成犯罪的;
(六)被吊銷或者撤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七)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發(fā)生負同等以上責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第十九條? 持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符合本規(guī)定的申請條件,可以申請對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符合本規(guī)定的申請條件,且取得該駕駛證時在核發(fā)國家或者地區(qū)一年內累計居留九十日以上的,可以申請對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屬于申請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中型客車機動車駕駛證的,還應當取得境外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二年以上。
第二十一條?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需要臨時駕駛機動車的,應當按規(guī)定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
對入境短期停留的,可以申領有效期為三個月的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停居留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有效期可以延長至一年。
臨時入境機動車駕駛人的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未按規(guī)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學習、考試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再次申請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
第二十二條? 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按照下列規(guī)定向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一)在戶籍所在地居住的,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二)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請;
(三)現役軍人(含武警),應當在部隊駐地提出申請;
(四)境外人員,應當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請;
(五)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核發(fā)地提出申請;
(六)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yè)教育,申請增加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以下證明: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二十四條? 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屬于復員、轉業(yè)、退伍的人員,還應當提交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核發(fā)的復員、轉業(yè)、退伍證明;
(二)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五條? 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三)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屬于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提供翻譯機構出具或者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翻譯文本。
屬于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申請的,按照外交對等原則執(zhí)行。
屬于內地居民申請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護照或者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臺灣通行證。
第二十六條? 實行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駕駛證自學直考的地方,申請人可以使用加裝安全輔助裝置的自備機動車,在具備安全駕駛經歷等條件的人員隨車指導下,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學習駕駛技能,按照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申請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
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駕駛證自學直考管理制度由公安部另行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本規(guī)定要求的駕駛許可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直接申請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
(一)原機動車駕駛證因超過有效期未換證被注銷的;
(二)原機動車駕駛證因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被注銷的;
(三)原機動車駕駛證由本人申請注銷的;
(四)原機動車駕駛證因身體條件暫時不符合規(guī)定被注銷的;
(五)原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準駕車型資格因其他原因被注銷的,但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的除外;
(六)持有的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超過有效期的;
(七)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或者境外機動車駕駛證超過有效期的。
有前款第六項、第七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憑證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受理,并按規(guī)定審查申請人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條件。屬于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情形的,還應當核查申請人的出入境記錄;屬于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還應當核查申請人的駕駛經歷;屬于正在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yè)教育的學生,申請增加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核查申請人的學籍。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已經實現與醫(yī)療機構等單位聯(lián)網核查的,申請人免予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等證明、憑證。
對于符合申請條件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按規(guī)定安排預約考試;不需要考試的,一日內核發(fā)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屬于復員、轉業(yè)、退伍人員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收回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九條? 車輛管理所對申請人的申請條件及提交的材料、申告的事項有疑義的,可以對實質內容進行調查核實。
調查時,應當詢問申請人并制作詢問筆錄,向證明、憑證的核發(fā)機關核查。
經調查,申請人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辦理;有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章? 機動車駕駛人考試
第一節(jié) 考試內容和合格標準
第三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內容分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一”)、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二”)、道路駕駛技能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三”)。
已持有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駕駛證申請增加小型汽車準駕車型的,應當考試科目二和科目三。
已持有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駕駛證申請增加輕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的,應當考試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
已持有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駕駛證申請增加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準駕車型的,或者持有普通二輪摩托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普通三輪摩托車準駕車型的,應當考試科目二和科目三。
已持有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發(fā)生變化,不符合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的條件,但符合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條件,申請變更的,應當考試科目二和科目三。
第三十一條? 考試內容和合格標準全國統(tǒng)一,根據不同準駕車型規(guī)定相應的考試項目。
第三十二條? 科目一考試內容包括:道路通行、交通信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機動車登記等規(guī)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第三十三條? 科目二考試內容包括:
(一)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考試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側方停車、通過單邊橋、曲線行駛、直角轉彎、通過限寬門、窄路掉頭,以及模擬高速公路、連續(xù)急彎山區(qū)路、隧道、雨(霧)天、濕滑路、緊急情況處置;
(二)小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考試倒車入庫、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側方停車、曲線行駛、直角轉彎;
(三)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考試倒車入庫、側方停車、曲線行駛、直角轉彎;
(四)輕型牽引掛車考試樁考、曲線行駛、直角轉彎;
(五)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考試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通過單邊橋;
(六)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考試內容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對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guī)定的準駕車型,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增加考試內容。
第三十四條? 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內容包括: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和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考試上車準備、起步、直線行駛、加減擋位操作、變更車道、靠邊停車、直行通過路口、路口左轉彎、路口右轉彎、通過人行橫道線、通過學校區(qū)域、通過公共汽車站、會車、超車、掉頭、夜間行駛;其他準駕車型的考試內容,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考試里程不少于10公里,其中初次申領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白天考試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間考試里程不少于3公里。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考試里程不少于3公里。不進行夜間考試的,應當進行模擬夜間燈光考試。
對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實際增加山區(qū)、隧道、陡坡等復雜道路駕駛考試內容。對其他汽車準駕車型,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增加考試內容。
第三十五條? 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內容包括:安全文明駕駛操作要求、惡劣氣象和復雜道路條件下的安全駕駛知識、爆胎等緊急情況下的臨危處置方法、防范次生事故處置知識、傷員急救知識等。
第三十六條? 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請其他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免予考試核發(fā)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七條? 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一。申請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屬于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申請的,應當按照外交對等原則執(zhí)行。
第三十八條? 各科目考試的合格標準為:
(一)科目一考試滿分為100分,成績達到90分的為合格;
(二)科目二考試滿分為100分,考試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輕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的,成績達到90分的為合格,其他準駕車型的成績達到80分的為合格;
(三)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滿分分別為100分,成績分別達到90分的為合格。
第二節(jié) 考試要求
第三十九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預約的考場和時間安排考試。申請人科目一考試合格后,可以預約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有條件的地方,申請人可以同時預約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成功后可以連續(xù)進行考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均合格后,申請人可以當日參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
申請人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輕型牽引掛車駕駛證,因當地尚未設立科目二考場的,可以選擇省(自治區(qū))內其他考場參加考試。
申請人申領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型牽引掛車駕駛證期間,已通過部分科目考試后,居住地發(fā)生變更的,可以申請變更考試地,在現居住地預約其他科目考試。申請變更考試地不得超過三次。
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全國統(tǒng)一的考試預約系統(tǒng),采用互聯(lián)網、電話、服務窗口等方式供申請人預約考試。
第四十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科目一考試合格后,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一日內核發(fā)學習駕駛證明。
屬于第三十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guī)定申請增加準駕車型以及第五款規(guī)定申請變更準駕車型的,受理后直接核發(fā)學習駕駛證明。
屬于自學直考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按規(guī)定發(fā)放學車專用標識(附件2)。
第四十一條? 申請人在場地和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規(guī)定取得學習駕駛證明。學習駕駛證明的有效期為三年,但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過申請年齡條件上限。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未在有效期內完成考試的,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作廢。
學習駕駛證明可以采用紙質或者電子形式,紙質學習駕駛證明和電子學習駕駛證明具有同等效力。申請人可以通過互聯(lián)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打印或者下載學習駕駛證明。
第四十二條? 申請人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隨身攜帶學習駕駛證明,使用教練車或者學車專用標識簽注的自學用車,在教練員或者學車專用標識簽注的指導人員隨車指導下,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
申請人為自學直考人員的,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應當在自學用車上按規(guī)定放置、粘貼學車專用標識,自學用車不得搭載隨車指導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
第四十三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二,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明滿十日后預約考試;
(二)報考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輕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明滿二十日后預約考試。
第四十四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三,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報考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明滿二十日后預約考試;
(二)報考小型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明滿三十日后預約考試;
(三)報考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明滿四十日后預約考試。屬于已經持有汽車類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明滿三十日后預約考試。
第四十五條? 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或者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車輛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內完成科目考試。
第四十六條? 申請人因故不能按照預約時間參加考試的,應當提前一日申請取消預約。對申請人未按照預約考試時間參加考試的,判定該次考試不合格。
第四十七條? 每個科目考試一次,考試不合格的,可以補考一次。不參加補考或者補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試終止,申請人應當重新預約考試,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試應當在十日后預約。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不合格的,已通過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成績有效。
在學習駕駛證明有效期內,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考試的次數分別不得超過五次。第五次考試仍不合格的,已考試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
第四十八條? 車輛管理所組織考試前應當使用全國統(tǒng)一的計算機管理系統(tǒng)當日隨機選配考試員,隨機安排考生分組,隨機選取考試路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