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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交通運輸部發布《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下文簡稱“指南”),明確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在城市道路、公路等用于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各類道路上,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適用本指南。
指南指出,為保障運輸安全,自動駕駛汽車開展道路運輸服務應在指定區域內進行,并依法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評估。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活動的,可在物理封閉、相對封閉或路況簡單的固定線路、交通安全可控場景下進行;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活動的,可在交通狀況良好、交通安全可控場景下進行;審慎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可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在點對點干線公路運輸或交通安全可控的城市道路等場景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禁止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指南指出,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的經營者(以下統稱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應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經營范圍應登記相應經營業務類別;出租汽車客運(網約車)、道路旅客運輸應依法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的,應符合國家及運營地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運營要求。從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具備相應業務類別的經營許可資質。城市客運企業、道路運輸企業可與汽車生產企業組成聯合體開展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為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從事自動駕駛汽車運輸經營服務提供辦理渠道。
指南指出,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應隨車配備1名駕駛員或運行安全保障人員(以下統稱“安全員”)。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原則上隨車配備安全員。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高度自動駕駛汽車應隨車配備1名安全員;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完全自動駕駛汽車,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經設區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指定的區域運營時可使用遠程安全員,遠程安全員人車比不得低于 1:3。安全員應當接受自動駕駛汽車技術和所從事相關運輸業務培訓,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同級別自動駕駛系統操作技能,熟知自動駕駛汽車運行線路情況,具備緊急狀態下接管車輛等應急處置能力。自動駕駛汽車的自動駕駛功能變更或更新升級后,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要及時加強對安全員在崗培訓,確保其及時掌握新功能、新技術、新要求。安全員應符合交通運輸領域從業人員管理相關規定和要求,取得相應業務類別的從業資格。
指南指出,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應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實施運營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車輛技術管理制度、安全評估制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動態監控管理制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關鍵崗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和應急處置教育培訓計劃等。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應建立健全運輸安全保障體系,在正式運營前要制定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保障方案,明確自動駕駛汽車的設計運行條件、人員配備情況、運營安全風險清單、分級管控措施、突發情況應對措施等。
指南指出,自動駕駛汽車應在車身以醒目圖案、文字或顏色標識,明確向其他交通參與者告知其自動駕駛身份。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的經營者,應通過播放視頻或張貼標識等方式,向乘客告知車輛自動駕駛功能、安全乘車知識、安全設施使用方法、緊急逃生方法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