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機動車駕駛培訓高質量發展,推廣應用人工智能、5G、大數據、數字測控等新技術,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多樣化的駕駛培訓需求,切實提高培訓質量和服務水平,依據《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關于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山東省交通運輸廳山東省公安廳關于推進駕駛培訓監管服務平臺與考試系統聯網對接工作的通知》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導則(第一版)。
1.本導則所稱機器人教練是指安裝并運行于具備合法資質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以下簡稱“駕培機構”)的訓練場地內的教學車輛上,部分替代人工教練員開展場地駕駛培訓教學的智能實車駕駛培訓系統。2.機器人教練需具備風險預判、識別與安全保障能力,提供學員與人工教練員的雙向溝通渠道,對教學、訓練過程及學時進行全面記錄與存儲,并具備設備自檢與故障診斷功能。3.機器人教練的教學內容及教學術語需符合《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大綱》有關要求,結合規范化教材相關內容,對學員駕駛行為和培訓過程進行智能化分析、評價與反饋,促進理論知識培訓與實際操作訓練交叉融合,強化交通安全意識和文明交通理念培養,保證規范化教學。4.機器人教練應設置基本的安全模塊,具備環境感知、車速判斷等功能,可自動識別預判學員培訓過程中的危險駕駛行為及危險環境,并采取自動安全控制措施,提供安全保障。
5.機器人教練應具備相應的信息安全保護等級,完善信息安全防控技術措施,切實保護駕培機構與學員的信息安全。6.機器人教練車輛所搭載的計時終端設備應符合國家技術規范,保障與機動車駕駛培訓監管服務平臺聯網對接,如實記錄、存儲、上傳學員培訓學時信息,自覺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7.機器人教練服務單位提供的機器人教練培訓服務產品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政策要求,確保產品安全有效。8.機器人教練服務單位為我省境內駕培機構提供機器人教練培訓產品前,應與駕培機構依法簽訂服務合同,并簽訂《機動車駕駛計時培訓承諾書》,向社會公開承諾。
9.機器人教練服務單位應具備可持續開發能力,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政策要求,結合駕培機構教學特色,組織制定個性化的教學方案,并提供及時完善的售后服務保障。10.應用機器人教練的駕培機構需簽訂《機動車駕駛計時培訓承諾書》,向社會公開承諾。11.駕培機構應用機器人教練需將機器人教練基礎數據(包括機器人教練培訓服務產品情況、駕培機構情況、對應的教學車輛、安全指導人員、遠程監控人員等信息)報送當地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12.駕培機構應在許可的駕培機構訓練場地內使用機器人教練開展場地駕駛操作培訓,并在按規定劃設的教練場地電子圍欄內開展培訓。機器人教練教學場地應相對獨立、封閉,不得與非機器人教練車輛混合使用場地。
13.駕培機構應設置智能監控中心,實時監控機器人教練設備的運行情況,并具備與學員遠程對話、制動和鎖定車輛等功能。機器人教練運行期間需至少保證1名工作人員在監控中心操作,該工作人員應具備教練員資格條件并且具有三年以上教練員從業經歷。14.駕培機構需為機器人教練車輛配備指定的安全指導人員,負責指導學員正確使用機器人教練,并提供安全應急保障。每所駕培機構需配備不少于2名機器人教練安全指導人員,安全指導人員應具備教練員資格條件并具有三年以上教練員從業經歷。15.駕培機構應安排專人每日對機器人教練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查,并建立臺賬。機器人教練車因加油、保養等需駛出安全電子圍欄區域時,應由專人關閉機器人教練系統或機器人教練車安全模塊。非授權人員不得違規操作。16.駕培機構應在學員首次使用機器人教練之前,組織學員認真學習機器人教練操作指南,必要時由安全指導人員進行人工輔助講解,確保學員掌握機器人教練使用方法以及應急求助方法。
17.駕培機構不得在關閉機器人教練系統或機器人教練車安全模塊的情況下,讓學員獨立操作機器人教練車。18.駕培機構應使用機器人教練搭載的計時終端設備將學員的培訓學時信息(包含電子教學日志和階段學時)上傳至監管服務平臺,并確保培訓學時信息的真實、完整、有效。19.駕培機構應對利用機器人教練完成相應駕駛操作培訓部分的學員按規定進行階段結業考核。20.學員在應用機器人教練學習駕駛操作培訓前,需核對與駕培機構簽訂的駕駛培訓服務合同中是否涉及相關權益保障條款,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1.學員在使用機器人教練開展相關培訓項目前需認真學習機器人教練操作指南,熟練掌握機器人教練各項功能操作規范以及應急求助方法。22.學員在學習駕駛操作過程中,應注意機器人教練運行狀況,發現異常情況時需立即向監控中心和現場安全指導人員求助,并迅速離開教學車輛,確保自身安全。